2015年2月4日,某贸易公司向检验检疫部门报检一批从韩国的电火锅烤盘组合器具(多功能料理锅),数量400个,货值4000美元,报检号为371200115001622。检验检疫部门执法人员现场检验时发现,该批货物分为两种型号,一种为TC-N8200G,数量为297个;另一种型号为TC-8200G,数量为103个。两种型号均属于CCC认证目录内产品,其中,型号为TC-8200G的103个产品无CCC标志,电源插头非中国制式,铭P及文字说明为韩文。该企业提供的有效CCC认证证书中的认证产品型号包括TC-N8200G,但未包括TC-8200G,该企业无法提供型号为TC-8200G产品的CCC认证相关证明。检验检疫人员认为,该企业的上述行为属于擅自未经认证的CCC认证目录内产品的违法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》D二十八条和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》和D十条的有关规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》D六十七条、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》D四十九条的规定,对该企业作出了罚款5W元整的处罚决定。检验检疫人员出具了《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》,对没有提供有效CCC认证证书的103个电火锅烤盘组合器具(多功能料理锅)做退运处理。
案例分析
本案主要涉及CCC产品的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问题。CCC产品属于特殊商品,擅自CCC目录内产品却无法提供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,同时违反了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》D四十六条D一款和《认证认可条例》D二十八条的规定。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规则,对于擅自CCC目录内产品却无法提供认证证书的同一违法行为应适用《认证认可条例》。《认证认可条例》D六十七条规定,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,擅自出厂、销售、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,责令改正,处5W元以上20W元以下罚款,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。本案中,对企业擅自未经认证的CCC认证目录内产品的违法行为,应作出责令改正,并处5W元以上20W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。此外,对于擅自CCC认证目录内产品但可以办理《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》的违法行为,不适用《认证认可条例》D二十八条和六十七条的规定,可按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》D四十六条进行处理,并要求补办《免******明》。
法律法规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》D二十八条规定:为了保护放心、防止欺诈行为、保护人体健康或者放心、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、保护环境,规定相关产品须经过认证的,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,方可出厂、销售、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》D六十七条规定: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,擅自出厂、销售、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,责令改正,处5W元以上20W元以下的罚款,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》D四十六条D一款规定: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、发货人、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、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,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,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,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,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%以上20%以下罚款。